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玟君、柯棋詳、林如宜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柯棋詳之姓名是否有誤(棋或祺)?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債務人柯玟君、林如宜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