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6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徐頌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正和即林國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
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債務人林正和即林國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