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5號債 權 人 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徐頌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耀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權人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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