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26號
債 權 人 瑞恩悅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雯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5,2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債務人積
欠管理費15,200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張雯婷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號14樓之3)及債務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