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824號
TCDV,114,司促,18824,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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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24號
債 權 人 羅嘉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湘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等)。
㈡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號為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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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