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690號
TCDV,114,司促,18690,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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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690號
債 權 人 歐柏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中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投資附表一之智能販賣設備代理經營B方案之契約書影
本。
㈡提出債權人投資款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之釋明文件資料(如
匯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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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