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8690號債 權 人 歐柏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中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投資附表一之智能販賣設備代理經營B方案之契約書影 本。 ㈡提出債權人投資款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之釋明文件資料(如 匯款收據影本)。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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