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688號
債 權 人 蔡詠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士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梁士源(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狀狀頭關於「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2580、18256
號、承辦股別:孔股」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之。(非本院案號,尚未分案無庸記載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