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686號
債 權 人 陳均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曜荃即王孝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狀尾此致「桃園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㈢乙方需賠償道具金額「130,000萬元」
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提出具有出租人陳均穎簽章之獨角獸小舖-輪迴碑石租賃契
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