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607號
TCDV,114,司促,18607,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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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60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謝孟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以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孟澤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35萬元整,貸款期限七年,利率約定自撥款
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5.93%機動計
息,按月計付,(民國114年04月3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
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7.64%)。上開借款
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
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
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
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
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三)、詎料,上開借款債務人謝孟澤自民國114年04月30日
起未依約履行迄今,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仍置
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
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135,158元及如上
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賜
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另查債務人為現役軍人
依民事訴訟法129條規定,應向其該管長官為送達;
惟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債權人無法得知債
務人目前服役單位,懇請 鈞院向案外人國防部參謀
本部(設台北木柵○○00000○○○)函查債務人目前服役單
位,以利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證據: 一、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二、個金授信總約
定書影本乙份。 三、放款往來明細表查詢乙份。 四、利率
變動表乙份。 五、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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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