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437號
TCDV,114,司促,18437,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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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7號
債 權 人 陳建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VILLANUEVA KAY ANN MALIGAYA 凱恩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債務人借款9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
支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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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