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28號
債 權 人 高鐵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藍于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春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其名稱相符之印
文。
㈡請提出債務人吳春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陳報罰款89,000元之計算式。
㈣請提出郵資405元之收據影本。
㈤請提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