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1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曾巧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曾巧鈴於民國95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13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3年09月11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441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800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
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
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841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340元 曾巧鈴 自民國113年0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