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9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宥佳即吳珮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吳宥佳即吳珮寧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