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43號
債 權 人 卓文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立實業有限公司、陳畇緁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永立實
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陳畇緁」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提出票號ZH0000000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2年8
月5日」?若為112年8月5日,應提出資料釋明自前開日期
起算利息之依據(如退票理由單影本)。
㈥確認請求利息之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年利率
百分之6%為萬分之6)。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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