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37號
債 權 人 超越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詮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超越影像有限公司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永詮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聲請狀尾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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