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36號
債 權 人 邱益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風寵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1年8月22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
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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