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文馨
陳寶慧
一、債務人張文馨、陳寶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
肆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文馨於民國111年11月至112年11月間邀同債
務人陳寶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4,827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文馨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寶慧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