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0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駿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分期付款契約書之債
權人之證明。
㈡或陳明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受讓人,並提
出債權讓與證明及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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