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867號
TCDV,114,司促,17867,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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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家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零貳佰肆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家榆前於民國113年08月23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
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74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
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
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80,249元,及自114年04月0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11
4年05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
,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
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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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