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780號
TCDV,114,司促,17780,20250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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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80號
債 權 人 裕昌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祖兒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
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
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
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祖兒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
為債權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未繳納管理費,故聲請對
其發支付命令等語,惟債權人聲請時未提出相關催繳通知已
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相對人廖祖兒實際領取催告函之證明。
林俊宏為裕昌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近
一年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雖債權人於同年7月16日提出補正狀,惟債權人仍未補正催
繳管理費函已轉交債務人之釋明,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
之意思表示是否已送達債務人,尚有不明。因之,債權人未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請求債務人繳納管理
費,於法不符,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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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