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780號
TCDV,114,司促,17780,202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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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80號
債 權 人 裕昌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祖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相對人廖祖兒實際領取催告函之證明。
林俊宏為裕昌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近一
年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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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