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7780號債 權 人 裕昌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祖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相對人廖祖兒實際領取催告函之證明。 ㈡林俊宏為裕昌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近一 年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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