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780號
TCDV,114,司促,17780,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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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80號
債 權 人 裕昌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祖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林俊宏現為裕昌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最新 」
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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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