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78號
債 權 人 陳士哲
債 務 人 野田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駿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元,及如附
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77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提示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001 114年6月11日 500,000元 385,000元 114年6月11日 QN0000000 002 114年6月18日 500,000元 500,000元 114年6月18日 QN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