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777號
TCDV,114,司促,17777,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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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77號
債 權 人 王宇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6
月26日」?
㈡提出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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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