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8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姵璇
債 務 人 張育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參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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