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168號
TCDV,114,司促,17168,2025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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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8號
債 權 人 葉榛
債 務 人 森隅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紓嫆


一、㈠債務人森隅機電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
元,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紓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玖拾玖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
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
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借款51萬5,0
00元部分,僅有債務人森隅機電有限公司簽立之50萬元借據
為佐證,債權人雖於民國114年7月2日補述依兩造對話紀錄
及公司法第19條規定,主張吳紓嫆亦應負連帶責任,惟對照
借據簽立日期係在匯款日期之後,且該森隅機電有限公司
有辦理設立登記並承認該筆借款債務之情事,難認該森隅機
電有限公司就逾50萬本金部分及吳紓嫆應負連帶責任部分已
為足夠之釋明,故該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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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