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033號
TCDV,114,司促,17033,2025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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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3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朱耑行
債 務 人 林明清宏邑企業社





債 務 人 游美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肆佰貳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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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