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19號
債 權 人 假日半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正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權人最新之公所備查函影本或管理委員會最新
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
雙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㈢陳報請求金額25984元之計算式
,並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25984元之釋明文件。㈣提出債務
人楊正桐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及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
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