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818號
TCDV,114,司促,16818,202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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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18號
債 權 人 假日半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青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備查函影本、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
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
中市○區○○路○段00號4樓之11)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提出催繳費用掛號郵件
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
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
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㈢提出債務人承租停
車位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3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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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