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17號
債 權 人 假日半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貴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補正李正宇現為假日半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
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㈡請提
出債務人謝貴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
省略)。㈢請提出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
區○○路○段00號8樓之1)。㈣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
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
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㈤請提出債務
人積欠管理費之釋明資料。㈥請陳報請求金額11,410元之計
算式。㈦請提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14年6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