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815號
TCDV,114,司促,16815,2025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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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15號
債 權 人 假日半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金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管理委員會之最新區公所備查函影本。㈡提出對債務
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掛號郵件回執【正反面】影
本)。㈢提出債務人李金波區分所有【門牌號:臺中市○區○○
路○段00號8樓之15】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㈣提出債務人
李金波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請求金額為15,960元之計算式(請於原因事實中列出
收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期間,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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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