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211號
TCDV,114,司促,16211,2025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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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11號
債 權 人 合作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杜洪賽月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合作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簽章。㈡提
出債權人最新之公所備查函影本或管理委員會最新一次主任
委員當選會議紀錄。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社區消防安檢改善
費之雙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㈣提出債務人杜洪賽月區分
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0○00號)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債務人擁有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建築物」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
,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9日寄存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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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