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201號
TCDV,114,司促,16201,2025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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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01號
債 權 人 合作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杜志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合作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債務人杜志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㈢提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㈣提出債務人所有之
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
號)。㈤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擁有坐落於「臺中市
○區○○路○○○○○○○○號」之建物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㈥請提
出最新主任委員核備函或主委任期超過一年之規約證明。」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寄存於債權人送達處所所
在地之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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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