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050號
TCDV,114,司促,16050,2025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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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50號
債 權 人 臻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
債 務 人 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施清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
有明文。次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
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
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附
表編號3票號為SCAA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
無請求權,另債權人表示附表編號5票號為SCAA0000000之支
票於票據屆期前已知悉債務人為拒絕往來帳戶,故無向債務
人提示之記錄,是債權人無法釋明其已遵期提示該張支票。
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就附表中編號3之
支票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及編號5之支票給付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16050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2年6月30日 2,000,000元 112年7月1日 SCAA0000000 002 112年8月15日 2,000,000元 112年8月16日 SCAA0000000 003 112年9月30日 2,000,000元 112年10月3日 SCAA0000000 004 112年11月15日 2,000,000元 112年11月16日 SCAA0000000 005 112年12月30日 2,000,000元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SCAA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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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臻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