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155號
TCDV,114,勞訴,155,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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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原 告 李錦明
廖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
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
,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調解不成立,依法應續行訴訟程序,
並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
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2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9,7
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028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352元(
計算式:23,028元×2/3=15,352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676元(計算式:23,028元-15,352元=7,676元),扣
除前繳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5,67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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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