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509號
TCDV,114,勞補,509,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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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王以南
相 對 人 卓玟均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
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
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聲請勞動調解,應於聲請書狀載明聲請之意旨及
其原因事實,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亦定有明文。所
謂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
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不合法,爰依勞動事件法第
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聲請人聲請調解狀未載調解聲明,亦未載明調解標的金額或
價額,聲請人應以書狀補正。
㈡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依前項之聲
明及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依上述規定自行計算並繳納聲請
費。
㈢如聲請人無法確定調解聲明及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則本件
調解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1
0定之,是本件應核定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
元,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
三、爰檢送聲請人聲請調解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
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之合法要件後,即進
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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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