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498號
TCDV,114,勞補,498,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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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張忠義


被 告 豐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
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
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
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
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
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
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視為
聲請調解,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9,84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
,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調解之合法要件後,
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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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