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293號
TCDV,114,勞補,293,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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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杜慈
阮梅
柯婉羚
熊小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偉桓律師(法扶律師)
原 告 簡瑋汝
陳麗珠
劉栩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偉桓律師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私立照德住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楊學聖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杜慈惠部分: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18,542元、預告
工資7,753元、特休未休工資87,345元、獎勵金38,598元
與提繳37,123元至原告杜慈惠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請
求289,3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原告阮梅部分:資遣費152,270元、預告工資33,552元、特
休未休工資116,175元、獎勵金41,453元與提繳37,670元
至原告阮梅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請求381,120元。
㈢原告柯婉羚部分:資遣費53,006元、預告工資10,865元、
特休未休工資38,421元、獎勵金1,064元與提繳28,154元
至原告柯婉羚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請求131,510元。
㈣原告熊小蓮部分:資遣費74,554元、預告工資5,103元、特
休未休工資54,315元、獎勵金22,063元與提繳30,251元至
原告熊小蓮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請求186,286元。
㈤原告簡瑋汝部分:資遣費104,765元、預告工資21,176元、
特休未休工資76,364元、獎勵金16,548元與提繳37,768元
至原告簡瑋汝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請求256,621元。
㈥原告陳麗珠部分:資遣費41,695元、預告工資8,657元、特
休未休工資30,120元、獎勵金20,216元與提繳32,564元至
原告陳麗珠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請求133,252元。
㈦原告劉栩莉部分:資遣費98,521元、預告工資6,939元、特
休未休工資71,452元、獎勵金23,086元與提繳28,704元至
原告劉栩莉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請求228,702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606,8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0,337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3,558元(計算式:20,337元×2/3=1
3,558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779元(計算式:
20,337元-13,558元=6,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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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