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89號
TCDV,114,勞執,89,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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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陳邡晏

相 對 人 陳沛渝牛屋麵館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4月24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
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055A0233號)調解
結果所載:「(一)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3萬8,563元達成
和解,以分期方式於民國114年5月10日至民國114年12月10
日分八期給付,第一期至第七期每期給付新臺幣5,000元,
第八期給付新臺幣3,563元,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薪資帳戶
至全部結清為止,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
准予強制執行。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委託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
114年4月24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一)資方同
意給付勞方新臺幣(下同)3萬8,563元達成和解,以分期方式
於114年5月10日至114年12月10日分八期給付,第一期至第
七期每期給付5,000元,第八期給付3,563元,以匯款方式匯
入勞方薪資帳戶至全部結清為止,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
期。」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結果所
示給付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
請就該調解結果所示給付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成立。且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3萬8,563元,以分期
方式於114年5月10日至114年12月10日分8期給付,第1期至
第7期每期給付5,000元,第8期給付3,563元,如1期未給付
視同全部到期等情(下稱系爭調解成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
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055A0233號)為證,足認相對人
對聲請人負有系爭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另聲
請人之薪資帳戶自114年5月10日起均無相對人存入之金額等
情,有聲請人之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在卷為憑。是聲請
人以相對人未依系爭調解成立內容履行所示給付義務,據以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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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