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84號
TCDV,114,亡,84,202507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賴蔡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女,民國(下同)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街00巷00
號)於77年6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失蹤人甲○○(女,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原名「劉
氏葉」,因被蔡玉爐「養子緣組」(即被收養),姓名變更
為「蔡劉氏葉」,於昭和6年(即民國20年)10月30日與賴
枝傳婚姻入戶於賴枝戶內(住所為臺中州大屯郡北屯庄北屯
261番地),姓名變更為「賴蔡氏葉」,惟於昭和8年(即民
國22年)1月間,因發生「行衛不明」情事,經於昭和8年12
月2日報告而登載在日據時期戶籍簿冊浮籤記事中。迨民國3
5年初設戶籍,經以姓名「甲○○」登入臺中市○區○村里○○村
巷00號賴招治(即賴枝女兒)戶内,其後賴昭治結婚遷出,
改由甲○○之配偶賴枝傳繼任為戶長,期間於光復後除戶戶籍
簿冊中浮籤記事資料中,經登載「自民國19年因家事問題外
出行方不明生死不明」、「該民逾期未受戶口總校正,依照
規定將其戶籍註銷」等情,其後戶籍地址經多次整編,最後
之門牌地址整編為「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嗣於100年
2月9日,甲○○之外孫女柯素珍向警報案失蹤,失蹤情事發生
日期為70年6月1日,經警受理登記,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
獲,生死不明。
 ㈡而甲○○無領身分證紀錄、無戶口校正紀錄、無入出境相關資
料、無申請社會福利紀錄、無使用殯葬設施紀錄、無全民健
保資料、未具有榮民、榮眷身份。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
件法第154條、第155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甲○○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內政部移
民署107年4月25日函所附入出境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113年2月17日函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
資料、臺中市北區區公所113年2月7日函所附查詢社會福利
紀錄、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3年2月17日函所附查詢殯葬
設施申請使用情形名冊、全民健保資料查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113年2月7日函所附查詢榮
民榮眷資料、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
查紀錄表等件為證,堪認屬實。
四、依前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2月17日函所附失蹤
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記載,失蹤人乃於70年6月1
日失蹤,迄未尋獲,算至77年6月1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
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
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
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77年6月1日下午12
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