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58號
TCDV,114,亡,58,2025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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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吳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吳三虎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
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嚴遲」之記載,應更正為「吳
三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
定準用之;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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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