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吳溢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吳三虎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
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嚴遲」之記載,應更正為「吳
三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
定準用之;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