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508號
TCDV,113,重訴,508,202507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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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江得
訴訟代理人 楊怡婷律師
劉柏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華綉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林華琇」之記
載,應更正為「林華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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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