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江得基
訴訟代理人 楊怡婷律師
劉柏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華綉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林華琇」之記
載,應更正為「林華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