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被 上訴人 捷廣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
9,09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
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388萬0,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09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
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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