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354號
TCDV,113,重訴,354,2025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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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紀俊達


紀仁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華泉紀信吉紀華輝紀華煌、紀登
淵、張紀梅紀彩屏紀淑華紀志昌紀志典紀守燦紀世
圃、紀宜伶紀俊男紀明德林紀麗花紀麗芳紀麗禎、紀
麗菊、紀麗美、陳韋廷、陳偉嘉陳彥竹紀博文紀凱分間確
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
求廢棄原判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988號
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77,900元,故上訴利益為22,977
,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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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