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8號
原 告 黃英鳳
訴訟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被 告 邱文奎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複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19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
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被告據以拍賣其所有門牌號
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下稱系
爭不動產)所憑者,係訴外人即原告之女陳怡婷未經原告同
意及授權,就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
押權),然原告並無代理權授與之行為,且陳怡婷於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上並未表明代理人身分,非代理原告之意思表示
,亦無表見代理之適用,故系爭抵押權之設定應屬無效,被
告無從據系爭抵押權為強制執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
2項提起本訴,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
撤銷。
貳、被告則以:陳怡婷於民國112年4月間向被告借款,並提供原
告之印鑑章、印鑑證明、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身分證
、健保卡以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陳怡婷持有上開原告之重
要資料且借款係匯入原告之臺灣銀行及郵局帳戶,足認原告
有授權陳怡婷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縱原告未授權陳怡婷辦
理系爭抵押權設定,原告就此亦應擔負表見代理之責任。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所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名
義之執行力為目的,故該條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執
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言,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
,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全部達其目的時,始為終結,故
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全部達其目的以前,對於
某一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雖已終結,債務人仍得提起
異議之訴,但此項異議之訴有理由之判決,僅就執行名義所
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達其目的之部分排除其執行力,不能據
以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業經終結部分之執行處分(司法院院字
第2776號解釋意旨參照)。查,被告持本院112年度司拍字
第376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查封原告所有之
系爭不動產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即被告之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尚未達
其目的,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並未終結,債務人即原告
自得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
二、被告抗辯陳怡婷於112年4月間向被告借款,並提供原告之身
分證、健保卡、印鑑章、印鑑證明、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正
本以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日期112年4月13日),借款
則係匯入原告之臺灣銀行及郵局帳戶等情,有被告所提出之
委託書、原告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印鑑證明、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狀、匯款證明、陳怡婷與被告之LINE對話記錄在卷為憑
(卷第57至75頁、第153至189頁),並有系爭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在卷可參(執行卷第15、16頁),堪信屬實。
三、原告主張其並無代理權授與之行為,系爭抵押權設定不生效
力,被告不得執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對系爭不
動產為強制執行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經查:
㈠按印鑑章乃私人自管自用,尤其印鑑證明須本人親赴戶政機
關或親自出具委託書委任他人,方能辦理領取,而土地所有
權狀原本係產權之重要證明文件,亦由所有權人親自收執保
管,故第三人持有印鑑章等移轉登記所需文件係所有權人交
付,乃社會事實之常態,非所有權人交付,為他人所盜用,
為社會事實之變態。因之,主張常態事實者,無須負舉證責
任;主張變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
字第2611號判決意旨參照)。印章由自己蓋用,或由有權使
用之人蓋用為常態,由無權使用之人蓋用為變態,故主張變
態事實之當事人,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借據
內印章及抵押房契既均為真正,雖由他人代為立據而除有確
切反證外,自應推定為本人授權行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上字第22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與陳怡婷於112年3月31日一同至梧棲區戶政事務所申請
印鑑證明,為原告所自承(卷第325頁),並有申請書(申
請目的:不動產登記)、印鑑證明在卷可參(卷第61、369
頁),足認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原告之印章確為真正。
陳怡婷為原告設定系爭抵押權時,所持用蓋印之原告印章既
為真正,則就其爭執該印章非其授權陳怡婷蓋用之事實,自
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原告雖聲請傳喚陳怡婷到庭作證,惟
證人陳怡婷於本院證稱:(妳在跟被告借錢之前,有沒有跟
其他人借過錢?)我跟被告有沒有借錢這件事還沒有確定,
你不用一直說我跟被告借錢。(妳是否曾經有提供原告的身
分證、健保卡正本以及印鑑章、印鑑證明正本、還有不動產
所有權狀正本交給被告?)沒有,反正我不記得。你現在這
樣問我,我也不會記得,我也是要等到刑事開庭,我才有辦
法知道這件事。(妳跟被告借錢是否有曾經提供不動產權狀
正本、原告的身份證、健保卡正本以及印鑑證明正本?)沒
有這件事。(你以媽媽的系爭不動產來作為抵押權設定,有
無經過原告的同意?)我沒有動她的東西為什麼要經過她同
意等語(卷第312、314、316頁),已與其與被告之LINE對
話中陳述「我媽是知道的」及傳送其與原告間對話截圖予被
告等情(卷第179至183頁)不符,足認證人陳怡婷具結後證
述多所迴避,且並未坦承有何以系爭不動產向被告辦理抵押
借款之事。是以,依其證言不足認定原告之主張為真,且原
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陳怡婷為其設定系爭抵押權時,
所持用蓋印之原告印章非其授權陳怡婷蓋用,依舉證責任分
配之法則,本院僅能認定系爭抵押權設定時,所持用蓋印之
原告印章為其本人授權陳怡婷蓋用。
㈢從而,原告既有授權陳怡婷蓋用本人印章於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之行為,應認其有設定系爭抵押權之意思,是原告主張系
爭抵押權設定未經原告同意並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
程序,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
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對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