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64號
上 訴 人 劉光華
送達代收人 賴俊維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66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本院
判決主文第7、8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87,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