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10號
原 告 梁垚銘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陳冠州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複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被 告 許雅貞
訴訟代理人 王紹安律師
複代理人 潘述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969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關於
詐欺部分)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
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
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