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594號
TCDV,113,訴,3594,2025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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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94號
原 告 慈惠堂
法定代理人 游顥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被 告 洪協堂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
民國114年7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1法庭續行言詞
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406號偽
證等案件之犯罪嫌疑認定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經
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於114年6月24日判決確定。
基此,本件應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86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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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