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228號
TCDV,113,訴,3228,2025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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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28號
上 訴 人 陶小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賢嫈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322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房屋價值即新臺
幣(下同)4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
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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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