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154號
TCDV,113,訴,3154,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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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154號
原 告 劉志銘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代理人 蕭凡森律師
被 告 謝宗融

訴訟代理人 蔡韋白律師
許哲維律師
被 告 林杏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
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60,餘由被告甲○○、乙○○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乙○○如以新臺幣40萬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與甲○○於民國92年2月10日結婚,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甲○○及乙○○明知甲○○為已婚身分,竟於113年3月至113年8月
間,不僅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並發生性行為,且以通訊
軟體互相傳送附表所示內容,顯已逾越一般社會觀念之男女
正常交往分際,侵害原告配偶權,致原告身心上受有損害甚
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並聲
明: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113年11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部分
 ㈠甲○○聲明:
  對於原告之主張我都承認,我對於原告之請求之金額沒有意
見。
 ㈡乙○○抗辯:
  我國已有實務見解認為,憲法規範之忠誠義務已不再強調婚
姻之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對於婚姻關係配偶雙方平等、個
人性自主決定權,是「配偶權」應非憲法上或法律上之權利
,原告自不得主張其配偶權受侵害;再者,縱然承認有配偶
權,然乙○○並不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並無侵害配偶權之
故意,且以附表之對話內容,有許多代稱,且內容空泛,僅
能證明二人熟識,尚難僅以此推論被告二人有侵害配偶權之
情事;最後,縱然被告二人有侵害配偶權,原告主張之金額
100萬元,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
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爭執之事項
 ㈠我國法是否有保障配偶權?
 ㈡被告乙○○是否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有無侵害配偶權之故
意?
 ㈢被告二人附表之行為是否有侵害配偶權?
 ㈣若有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數額為何?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我國法是否有保障配偶權?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民法雖無「配偶權」之明文規定
,而實務上就「配偶權」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
權利」容有不同論述,而被告所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
度原訴字第41號等判決,雖採否定之見解,然與司法實務最
高法院與最後事實審向來通說見解未合,對各具體案件並無
拘束規範之效力,本院自不受其拘束,況民法既有上開第19
5條第3項之明文規定,如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
節重大時,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至
釋字第791號雖以刑法第239條對於侵害性自主權、隱私之干
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實屬重大,且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
罰違反婚姻承諾之通姦配偶,過度介入婚姻關係所致之損害
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違反比例原則
,而認刑法第239條失其效力;然依該解釋意旨,並未否認
婚姻制度下配偶忠誠義務之存在,僅認施以刑罰制裁手段,
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不符,是乙○○主張原告應不得
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主張其配偶權受侵害,方符合釋字第79
1號解釋意旨等情,尚不足採。
 ㈡乙○○是否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有無侵害配偶權之故意?
  乙○○抗辯:我不知道甲○○已經結婚云云。然查,乙○○與原告
及甲○○家庭相識多年,甚至兩家庭經常出遊,此有兩家庭出
遊之照片(見本院卷第261-270頁)在卷可憑,顯見乙○○對
甲○○之婚姻狀況,實難諉為不知,況依甲○○及乙○○之對話紀
錄,「乙○○:你一直不離婚,那我又是什麼感受?甲○○:分
開啊為什麼不放過我,分開的就不會有人把你管東管西。…
乙○○:我對你誠實我跟你說我跟其他女生出去你會有什麼反
應,那你一直不想離婚,我又要用甚麼心態去面對,忍受了
幾年了爆發過了幾次你聽進去甚麼」(見本院卷第271-273
頁),乙○○在對話中已明確要求甲○○「離婚」,顯然已經知
悉甲○○為已婚,否則豈會有要求甲○○離婚之必要,是依卷內
之證據,乙○○抗辯不知甲○○之婚姻狀況,洵屬無據。
 ㈢被告二人附表之行為是否有侵害配偶權?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
第1項、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
係以夫妻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保持其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乃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
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以有配偶
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
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
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
忠實目的時,難認並無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之故意。亦即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
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
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應
依上開規定,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 
 ⒉經查,甲○○及乙○○相互以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內容如附表所示
(見本院卷第23-71頁),內容親密且露骨,乙○○抗辯僅為
朋友一般對話,顯然違背常情,不符合經驗法則,原告以此
推論被告在汽車旅館內發生性行為,並未違背社會常情,符
合社會通念,乙○○主張並未有發生之性行為,應由乙○○對該
事實負擔舉證責任,況甲○○於審判中陳稱,「SP」指的是我
,「CI」是乙○○(見本院卷第158頁),益徵原告所稱被告
二人發生性行為,實屬可採,綜上,甲○○婚後與乙○○行為親
密,且發生性行為一情,已昭明確,顯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
容忍之範圍,已破壞原告與其配偶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依上開規定,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
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此等不法侵害行
為足以害及原告於婚姻生活中之幸福及安全感,破壞原告與
其配偶間之誠實與信任關係,情節確屬重大,是原告主張其
精神受有相當之痛苦,被告二人上開侵權行為與原告所受精
神上痛苦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就此行為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
償責任,應為可採。乙○○雖辯未有性行為或超越一般男女交
往之行為,然依社會一般通念,被告二人侵害原告配偶權之
行為至為灼然,乙○○之抗辯顯不可採。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應
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理。
 ㈣若有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數額為何?
  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
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
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
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
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
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
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
準,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
。本院爰審酌本件兩造之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83頁),
此有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渠等111、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為佐,
為維護兩造之隱私,本院不就其個資詳予敘述),與本件侵
權行為之態樣、時間及過程,認原告所受精神上損害以40萬
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金額,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
付40萬元,及自113年11月14日起(兩造無意見,見本院卷第
10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分,因本
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5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駁回之表示;並
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
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亦應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附表
日期 內容 113/03/05 甲○○:那以後睡覺要把你抱緊緊我才會覺得有人在我身邊 113/03/20 乙○○:明天掐看看 113/03/20 甲○○:只有你會掐 113/03/30 甲○○:會去找他吃龜頭 113/03/30 甲○○:可以回我早上吃過了 113/04/23 乙○○:那你先來我這裡 113/04/25 甲○○:你不是注入吧!是灌入,滿滿的 113/04/26 甲○○:老公要送我嗎 113/05/23 甲○○:那我就上去16蹲哦 113/05/29 乙○○:還想做?! 113/06/02 甲○○:只有叫Ci不要停才用命令的 113/06/05 甲○○:全身都有運動到 113/06/07 甲○○:這樣很愛你 113/06/08 甲○○:今天特別想你 113/06/08 乙○○:爽嗎? 113/06/08 甲○○:以後要忍著跟你一起 113/06/08 甲○○:剛剛來的感覺到現在還一直都在 113/07/08 乙○○:每個人妻都跟你一樣脫掉內衣嗎 113/08/19 乙○○:我也只要sp就夠了 113/08/21 甲○○:還好SP常常給你滋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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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